重庆港澳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受理对象和申请地点
1.重庆市户籍居民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现役军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往来港澳的,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委托代办: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证件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办证流程
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赴港澳签注的免采集)→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证件。
三、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赴港澳签注的证件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 证件办结后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其中快递取证属于有偿服务,收件时支付邮费。具体详见《受理回执》。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五、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可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两江新区、大渡口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的居民,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关注“重庆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流程预约填写,也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参照样表填写。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在户政部门已登记或曾提交过监护关系证明的的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5.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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